2019年11月13日「反修例」運動示威者發起晨曦行動,上水北區會堂外有持不同政治立場人士爭執並爆發衝突。衝突中一名70歲老翁羅長清遭磚頭擊中頭部、送院搶救後被證實不治。兩名案發時16及17歲青年被控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共3項罪名。事隔兩年半、兩人被還押逾兩年後,案件今日 (2022.07.12) 迎來裁決。陪審團退庭商議7小時後,裁定兩人誤殺及有意圖傷人罪名不成立;惟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7月22日判刑。
兩人原被律政司控以謀殺罪,為由於控方舉證不足、故同爲國安法指定法官的杜麗冰下令改控誤殺罪。控方案情指當日有示威者在上水北區大會堂對出馬路以磚頭等雜物堵路,一批市民清理路障期間遭示威者投擲磚頭攻擊;該批市民同樣投擲磚頭還擊。死者羅長清在衝突期間遭磚頭擊中頭部,倒地時腦部遭重創,送院搶救後翌日宣佈不治。衝突中另一名六旬男子X,則被磚頭擊中左眼受傷。雖然控方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兩人對死者擲出「致命一擊」,惟依賴「共同犯罪原則」;兩人與擲出者同屬一團夥,故需共同承擔誤殺罪責。
「共同犯罪原則」指一擁共同犯罪目的的團夥,在犯罪時團夥成員各司其職;即使沒有作出構成犯罪行爲,亦需負上同等罪責。雖然早前終審法院裁定該原則並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惟誤殺及有意圖傷人罪則不受此限。杜官亦解釋指,若陪審團接受被告夥同其他人有意圖地從事犯罪行爲,而該行爲會被任何合理的人視爲令死者暴露于危險中、最終令死者死亡;則兩名被告謀殺罪成。
兩名被告其後被警方上門拘捕。男子X在警署認人手續中認出第一被告,現年19歲的劉姓男子。劉在被捕時曾向警員表示:「我喺現場,有示威,我冇掟死人,冇打人,我俾人打啫。」
第二被告,現年18歲的陳姓男子,則在警誡下承認參與當日響應「黎明行動」參與是爲堵路。陳表示,衝突期間目睹男子X揮舞鐵通,於是拾起路邊的鋸狀物體,欲「兇下佢地」故揮了一刀。該動作疑似傷及其大腿,但他强調自己無意傷人。
雖然兩名被告均有在警誡下對部份控罪作招認,惟兩位的辯方律師均表示因受到警方威嚇方作出招認;故認爲該招認並非自願作出,故不應被納入應考慮之證供。第二被告更表示警察對其威嚇導致驚恐症發作,故呈堂的錄影會面内容並不準確。
杜官昨日 (2022.07.11) 總結證供時,不應猜測或帶有偏見、亦不應同情男子X及死者羅長清。陪審團最終一致裁定兩人誤殺罪名不成立,並分別以 6:1 及 5:2 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有意圖傷人罪」不成立。另一邊廂,兩人分別比 5:2、6:1 大比數裁定兩人暴動罪罪名成立。在高等法院中的7人陪審團中,其必須最少達成 5:2 的大比數方能達致有效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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